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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3月、市县4月起实施公车改革 你关注的热点都在这!

2016-02-16 大美勃利

1234近日,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底前该省将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方案》指出,黑龙江省直单位从2016年3月1日起,各市县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参改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改

此次参加车改的机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

参改人员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改单位的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厅级每人每月补贴1690元 未参加车改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方案》规定,对参改的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分别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各市(地)、县(市)要综合考虑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地处内陆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其他边境市(地)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中央标准的150%,辖区内市(地)和非边境县(市、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与边境县(市、区)有所差别。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此外,《方案》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界定本地区交通补贴保障的一般公务出行范围,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当地差旅费保障范围有效衔接。

省直各部门接待和调研用车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车辆35%

《方案》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保留接待和调研用车。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

考虑机要通信、应急等工作需要,省直部门可根据机构人员编制、职能以及应急工作任务等因素保留1-5辆车辆;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市(地)所属部门原则上不保留应急车辆,县(市、区)所属部门不保留应急车辆,应急任务所需公务用车,鼓励通过建立市(地)、县(市、区)政府公务用车平台解决。建立的政府公务用车平台,市(地)级控制在60辆以内,县(市、区)控制在40辆以内。

执法执勤用车方面,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2011年公车专项治理中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以内。此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各地要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对保留的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车辆进行集中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此外,经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税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方案》规定,取消的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司勤人员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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